(2017)豫0702行审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王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王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02行审863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范锡波,该单位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李开疆,该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崔杰,该支队民警。被执行人王彦,1966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其对王彦作出的编号为410733-100015092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编号为410733-100015092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申请执行人未超过法定期限。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编号为410733-100015092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编号为410733-100015092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俭审 判 员 吴行州人民陪审员 张增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