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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102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某某号。被告:康某某,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某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杨某某于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福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