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柴米平、卜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米平,卜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16号申请人柴米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卜相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柴米平申请执行卜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卜相军应支付申请人案款4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卜相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81执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荣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