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佐琼、张圣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佐琼,张圣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佐琼,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张圣恩,男,194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执行梁佐琼与张圣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张圣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梁佐琼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圣恩的银行存款账户。但该账户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军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