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玉良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142号罪犯叶玉良,男,59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作出(2007)锡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玉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12月2日经本院以(2011)苏中刑执字第12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2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2月6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6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叶玉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叶玉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叶玉良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是暴力犯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玉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