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2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巢湖金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巢湖金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孙永青,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辉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96421424M。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学聪,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巢湖金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向阳南路与百鹤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87553408C。法定代表人,孙永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永青,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执行人:张琼,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943331.84元、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266862.09元(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合并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为266862.09元;此后的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以2943331.84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0051.29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案件受理费15189.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446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巢湖金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孙永青、张琼银行存款3329898.7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