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庞康康与李东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567号原告:庞康康,男,199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贺,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俊,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安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琨,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庞康康与被告李东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刘 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