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希匀与徐振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希匀,徐振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309号原告:郑希匀,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振光,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邯郸市,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原告郑希匀诉被告徐振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希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希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希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6元,由原告郑希匀负担。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宇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