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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希匀与徐振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希匀,徐振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309号原告:郑希匀,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振光,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邯郸市,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原告郑希匀诉被告徐振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希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希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希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6元,由原告郑希匀负担。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宇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