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沧州博鑫建筑器材厂、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博鑫建筑器材厂,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84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博鑫建筑器材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小屯。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北安街39号。沧州博鑫建筑器材厂诉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租金780443.3元,退还申请执行人钢管26002米、扣件10142套、油托242根,如不能退还按366364元进行作价赔偿,给付执行申请人违约金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887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1元,执行费1486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