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执2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苏某某、张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2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峰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5执2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上饶银行横峰支行***账户,现因该案执行需要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上饶银行横峰支行***户内存款至人民币433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