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洪涛、易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洪涛,易青,李伊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437号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53554-8。法定代表人:许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826478。被告:李洪涛,男,汉族。被告:易青,女,汉族。被告:李伊馨,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涛、易青、李伊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荣根人民陪审员 傅瑞安人民陪审员 叶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陶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