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红顺、杨德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顺,杨德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4刑初59号公诉机关洪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红顺,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洪洞县辛村乡石东村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本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德顺,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文盲,农民,住洪洞县辛村乡石东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洪洞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红顺、杨德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山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红顺、杨德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红顺怀疑2016年2月14日其家中物品是岳某某(女,辽宁省抚顺市人)找人砸的。同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杨红顺伙同其兄被告人杨德顺驾车到辛村乡石东村岳某某的工厂找岳某某,在工厂门口拦停岳某某驾驶的黑色奔驰轿车,杨红顺叫岳某某下车,岳某某不下车。杨红顺、杨德顺二人便用脚踢奔驰轿车左右前车门,致该车左右前车门凹陷损坏。经鉴定,修复费用为14400元。2016年12月21日,经洪洞县公安局辛村派出所主持调解,被告人杨红顺、杨德顺赔偿岳某某经济损失6.3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红顺、杨德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被损坏物品照片、洪洞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奔驰轿车损坏部件修复费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洪洞县公安局辛村派出所出具的《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岳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顺、杨德顺故意非法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红顺、杨德顺积极实施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均系本案主犯。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红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杨德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红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