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粉霞与孙新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粉霞,孙新振,苗耐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435号之一申请人李粉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孙新振,男,汉族。被执行人苗耐凡,女,汉族。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苗耐凡在武陟县文化路中段南侧四季春3幢东单元3层东户有房产(房产证号:00005296、000052**),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苗耐凡在武陟县文化路中段南侧四季春3幢东单元3层东户的房产(房产证号:00005296、000052**)。二、被执行人苗耐凡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被执行人十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