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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民初1595号原告:刘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XX,青岛市北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2。被告:刘某3。被告:刘某4。被告:刘某5。被告:刘某6。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1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各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事实和理由是:原告与丈夫共生育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四女一子五个孩子。现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多有不便,亟需有人常来照顾、扶持。原告希望子女能尽孝心出钱资助原告,使原告安度晚年,并希望各子女能常来看望原告,以体现亲情。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均辩称,愿意支付赡养费,但收入不高,××,可适当负担。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已查明的事实是:原告刘某1与刘某某育有女儿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及儿子刘某6。20XX年X月XX日刘学仪去世。原告刘某1退休工资每月为5354.57元。经医院诊断,刘某1患有××、××。另查明,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月收入均在2000元至3000元之间。本院在案件审理和调解过程中发现,本案争执的焦点并非老人的赡养费问题,而是老人的房屋拆迁费的分配问题、老人存款的保管问题、承租公房的更名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各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影响了对老人的照顾。经本院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由各被告排期轮流照顾老人,刘某6、刘某4将分到的钱款匀给刘某2、刘某3、刘某5各40000元,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配合刘某6解决承租公房的更名问题。协议达成后,因个别当事人的矛盾再次爆发,最终导致该协议未能实际完全履行。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应根据自己的能力自觉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原告刘某1每月有退休金5000余元,能保障日常的生活需要和医疗需要,但既然起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适当支付赡养费,在保障老人日常的生活需要和医疗需要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但原告要求各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显然过高,本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每月向原告刘某1支付赡养费100元为宜。母亲尚在,各被告却在为老人财产的分配等问题发生争执,实在不合适,希望各被告念及母亲的养育之情,多从老人的利益及让老人安享晚年的角度出发,暂时搁置矛盾,尽力解决好老人的养老问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某1赡养费100元,于每月的25日之前给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各负担10元。原告已预缴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