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6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61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对原告郭建军与被告江西驼洋实业有限公司、王传喜、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泰洋花苑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826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0826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案诉讼费诉讼费21321元由原告承担4000元,被告承担22321元。”补正为“本案诉讼费47641元,由原告承担6400元,被告承担41241元”。审判员  郭跃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栩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