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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申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淮南市金三角儿童娱乐城与淮南市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淮南市金三角儿童娱乐城,淮南市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8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淮南市金三角儿童娱乐城,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法定代表人:吴君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先胜,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淮南市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淮南市金三角儿童娱乐城因与被申请人淮南市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淮民二初字第0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淮南市金三角儿童娱乐城曾经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同年8月27日,本院予以立案,字号为:(2009)皖民二监字第0014号。2010年4月27日,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淮南市金三角儿童娱乐城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淮南市金三角儿童娱乐城在其第一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现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本院应不予受理。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对淮南市金三角儿童娱乐城的再审申请又予以立案,字号为:(2016)皖民申853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淮南市金三角儿童娱乐城的再审申请,本院应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淮南市金三角儿童娱乐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华春审 判 员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