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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骆绪刚与袁先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绪刚,袁先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349-4号原告:骆绪刚,男,生于1971年12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顺、吴斌,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先培,男,生于1960年1月11日,汉族,江陵县人,住荆州市沙市区。原告骆绪刚与被告袁先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骆绪刚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绪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绪刚撤诉。案件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骆绪刚负担。审 判 长  艾维明审 判 员  张道明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