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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辖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新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张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新在举证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湘0903民初2629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张新的管辖异议。张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主张的是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垫付卡受理合约》约定合约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合约签订地点为益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签订地点属于赫山区人民法院辖区,该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张新管辖权异议申请。张新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约时间、地点均在湖南省湘阴县。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湘阴县人民法院或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垫付卡受理合约》第十三条约定,本合约签订地点以一般条款中记载的《垫付卡受理合约》签订地点为准,本合约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的,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又垫付卡受理合约一般条款确定,《垫付卡受理合约》签订地点为益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而合同签订地益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因此,原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继光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