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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淑娟与任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娟,任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112号原告:王淑娟,女,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被告:任芳芳,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原告王淑娟诉被告任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17日发回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2017年5月22日,原告王淑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淑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王淑娟承担。审 判 长  赵长青审 判 员  郭宝林人民陪审员  郭欣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英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