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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432号原告: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新篁镇门窗集中区园区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丽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涛,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昌路15号。法定代表人:XX龙,该院检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査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况相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3元,减半收取费用4976.50元,由原告南京润煦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