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31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172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宫盛强,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城关镇黄海社区宝塔东路***号,身份证号码3412241991********。被申请人:姜彬,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宫盛强与姜彬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31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宫盛强名下的车牌号为皖S×××××的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宫盛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供以宫盛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宫盛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宫盛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解除对宫盛强名下的车牌号为皖S×××××的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