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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子生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子生,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2802号原告:姜子生,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王坤,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姜子生与被告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子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坤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15日晚7点左右,王坤找我说着急用钱,就用十天,我在邮局支取的直接交给了被告,2016年12月份我与我妻子找到王坤催要钱,王坤给我出具借据一枚。后王坤一直未给付此款。王坤未答辩。本院认为,王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姜子生向法庭提供的借据应认定合法有效。姜子生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王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姜子生欠款本金10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及邮寄费112.00元由王坤负担,返还姜子生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