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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姚成贵罗天莲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天莲,马正祥,刘垂奎,姚成贵,李泽明,姚能芳,刘小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3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天莲,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2014年1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马正祥,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2013年9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6年7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刘垂奎,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2016年7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姚成贵,女,194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泽明,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姚能芳,女,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刘小君,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天莲、马正祥、刘垂奎、马正宣、姚成贵、李泽明、姚能芳、刘小君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艳、检察官助理赵震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天莲、马正祥、刘垂奎、马正宣、姚成贵、李泽明、姚能芳、刘小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小君搭载罗天莲、马正宣、刘垂奎、李泽明、姚成贵、姚能芳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四明街,用低价购进的中草药“白芍”、“石莲子”冒充可以治疗各种疾病的“万通筋骨片”、“双肾子”、“天山莲子米”等高价出售,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田某某夫妇现金8400元后予以平分;二、2016年1月2日,被告人姚成贵、李泽明、姚能芳与罗天莲、马正祥、刘垂奎、马正宣(四人已判决)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政府门前的岔路口,采取上述方式骗得罗某某现金4080元;三、2016年3月9日,被告人刘小君驾车搭载罗天莲、刘垂奎、马正宣、马正祥、刘群芝、李方乾(六人均已判决)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政府门前岔路口,采取上述方式骗的被害人尹某某现金1000元后。马正宣跟随尹某某前往银行取谈好的7000元药款时,被尹某某家人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出现场将马正宣抓获。2016年3月9日,马正祥、刘垂奎、刘小君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月13日,罗天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3月6日,姚成贵、李泽明、姚能芳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并共同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田某某、罗某某、尹某某的经济损失,且取得陈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被害人罗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天莲、刘垂奎、马正祥、马正宣、李泽明、姚成贵、姚能芳、刘小君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天莲、马正祥、刘垂奎、马正宣、姚成贵、李泽明、姚能芳、刘小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天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垂奎、马正祥、马正宣、姚成贵、李泽明、姚能芳、刘小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垂奎、马正宣、姚成贵、李泽明、姚能芳、刘小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天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起止时间以执行通知书为准。)二、被告人马正祥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起止时间以执行通知书为准。)三、被告人刘垂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马正宣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姚成贵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泽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姚能芳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刘小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秋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