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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亚丽与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丽,高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646号原告:刘亚丽,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高海,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丽诉被告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刘亚丽负担。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