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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陈富强、廖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陈富强,廖艳萍,金藕兰,吴淑萍,宜春市哥友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友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385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文体路。法定代表人:邓辉,该分行行长。:江西宜春金利装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60900210003447、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钓台路6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117475-X。被告:陈富强,男,汉族,1958年4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廖艳萍,女,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金藕兰,女,汉族,1937年8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吴淑萍,女,汉族,1959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宜春市哥友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执照:360900110003103,组织机构代码证:06539622-9。被告:江西友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宜春袁山大道中路18号,营业执照:9136090057360204X。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告江西宜春金利装修有限公司、陈富强、廖艳萍、金藕兰、吴淑萍、宜春市哥友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友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62035.7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宜春金利装修有限公司、陈富强、廖艳萍、金藕兰、吴淑萍、宜春市哥友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友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862035.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晓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楠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