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慕克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丽,慕克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632号原告:王丽丽,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环县人。被告:慕克珠(曾用名慕海林),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环县人。原告王丽丽与被告慕克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王丽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丽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王丽丽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审 判 员 黄 靖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