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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慕克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丽,慕克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632号原告:王丽丽,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环县人。被告:慕克珠(曾用名慕海林),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环县人。原告王丽丽与被告慕克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王丽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丽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王丽丽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审 判 员  黄 靖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