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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世华与成都名人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汪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华,成都名人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汪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267号原告:李世华,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成都名人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东路二段93.95.97号1层。被告:汪成,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李世华与被告成都名人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汪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世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名人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汪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李世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世华负担。审 判 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余秋妹书 记 员 干雪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