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世华与成都名人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汪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华,成都名人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汪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267号原告:李世华,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成都名人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东路二段93.95.97号1层。被告:汪成,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李世华与被告成都名人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汪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世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名人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汪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李世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世华负担。审 判 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余秋妹书 记 员 干雪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