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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杜某诉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安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11民初303号原告杜某,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安某,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杜某诉被告安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7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老边街锦绣新苑里10#6-5-2号,面积81.97平方米房屋归原告。现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老边街锦绣新苑里10#6-5-2号,面积81.97平方米房屋归原告。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老边街锦绣新苑里10#6-5-2号,面积81.97平方米房屋归原告,双方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视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营口市老边区老边街锦绣新苑里10#6-5-2号,面积81.97平方米房屋归原告杜某所有。二、被告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杜某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永利审判员  王钰中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恺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