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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7执3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钟卫烈与张锦林、蔡红梅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卫烈,张锦林,蔡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7执317-15号申请执行人钟卫烈,男,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张锦林,男,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身份证住址蕉岭县。被执行人蔡红梅,女,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原住所地蕉岭县广福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卫烈与被执行人张锦林、蔡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1336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53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两被执行人现住地址不详,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本院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两被执行人仍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进行查封、冻结,有待依法处置后偿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德亮审 判 员  蓝文秀人民陪审员  罗秋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