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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叶李朝与邵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李朝,邵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586号原告叶李朝,男,1970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邵炜杰,男,1971年03月09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李朝诉被告邵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李朝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雪贵人民陪审员  杨汉全人民陪审员  叶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黎 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