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家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2刑初3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家明,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陕西省汉阴县人,。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委托辩护人刘平,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家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耀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家明及其委托辩护人刘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吴家明与被害人陈慧在池河镇体育场闲逛途中,发现被害人陈慧使用手机微信同刘友兵联系,怀疑二人关系暧昧,被告人吴家明将被害人陈慧手机夺走并发生争执。当日22时许,二人来到被告人吴家明家中,在被告人吴家明家西侧卧室中二人因再次争夺手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扯,因被害人陈慧言语过激,被告人吴家明从厨房中取出1把菜刀返回卧室,将坐在卧室床上的被害人陈慧摁在地上,在陈慧面部额头部划割3刀、右小臂前端划割1刀,后被害人陈慧被送至汉阴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陕西省石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慧头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右前臂下段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提请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吴家明的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吴家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已赔偿,弥补过错,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刘平的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没有异议。1、被告人主观恶性轻,由于受害人语言过激,造成被告人激情犯罪,冲动造成了后果。被告人的目的在于教训被害人,不属于预谋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害人自身有一定过错,被害人与前男友及男性朋友有暧昧关系,伤害了被告人的尊严,导致被告人一时冲动造成了故意伤害的后果。被告人一开始并没有动手,是因为受害人不断语言刺激,导致了伤害事故的发生。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无前科,属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现己达成赔偿协议,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吴家明赔偿被害人陈慧经济损失16000元,被害人对吴家明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过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作案工具菜刀1把。二、书证1、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吴家明身份信息及作案时已达到该罪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作案工具菜刀照片2张3、被害人陈慧伤情照片4张显示,右侧额头一条伤口,左右眉部上方各一条伤口,右小臂部位一条伤口。4、汉阴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入院身体检查显示:头颅无畸形,头面部大量血迹,前额及右前胃纱布绷带包扎,前额可见3处纵斜形裂口,边缘整齐,无缺损,各长5.0cm,5.Ocm,7.0cm,部分深达骨质,颅骨外露,颅骨无缺损及骨折,伤口可见血管断端,流血不止,污染中度,局部稍肿胀。右前臂下段尺侧可见一横行伤口长约3.5cm,深达肌层,有活动性出血,中度污染,未稍血运正常,感觉减退。诊断为:前额多处及石前臂刀砍伤,右前臂挫裂伤,前额多处挫裂伤。5、交款单证实吴家明的家属己代缴赔偿款16000元。6、谅解书被害人陈慧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吴家明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三、证人证言1、陈泽勤的证言:证实(1)自己到吴家明时看见陈慧满脸是血;(2)当时现场有吴家明、吴家明的父母及陈慧;(3)是自己打电话报警的。2、吴增银、张华翠的证言,证实:(1)当天晚上吴家明与陈慧发生争执及吴家明划伤陈慧的过程;(2)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的作案现场已经被张华翠收拾过了。3、刘友兵的证言,证实:刘友兵和陈慧是初中同学,毕业后10年多没有联系了,今年1月份在街上碰见的,相互留了电话和微信,平时都是在微信上联系,联系的较为频繁。现在来说我们就是普通朋友,以前上初中的时候我们谈过恋爱,后来毕业了就没有联系过了。四、被害人陈慧陈述证实:2017年2月12日18时许,陈慧和吴家明在池河镇西苑社区一麻将馆玩,大约21时左右,二人从麻将馆出来,吴家明看到陈慧手机上有刘友兵的微信,吴家明就抢走了陈慧的手机,并质问陈慧“为啥微信上删除了的人又在给你发微信”,二人发生争吵后,来到吴家明家中,继续发生争吵,吴家明的母亲对二人进行了劝解,陈慧和吴家明继续在卧室发生争吵,为了抢手机把被告人的衣服撕烂并说只要还没与被告人结婚,与谁交往与被告人没关系,吴家明后来冲出卧室,再回到卧室时,右手拿了一把菜刀,吴家明将陈慧拽到在地上,用菜刀在陈慧面部割,陈慧不知道割了几下,大声呼喊,吴家明的母亲到卧室把吴家明抱住,后来吴家明的妹夫将陈慧送往汉阴县医院治疗。五、被告人吴家明供述证实:吴家明与陈慧系男女朋友;2017年2月12日下午18时许,吴家明和陈慧在池河镇体育场玩耍时,吴家明看见陈慧在给刘友兵发微信,吴家明就把陈慧的手机抢了,陈慧和吴家明来到吴家明家中,在家中二人发生争吵,吴家明父母听见后进行了劝解。吴家明和陈慧进行争吵,扯坏了吴家明的衣服,声称在与吴家明办理结婚证前与谁交往被告人管不着,吴家明心情气愤,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返回卧室,用手中的菜刀朝陈慧面部割了4下,其中3到割在陈慧额头部位,1刀割在陈慧右小臂。吴家明的父母听到陈慧的呼喊,吴家明打电话叫了救护车,陈慧父亲一会儿赶来了,救护车没有来,吴家明的妹夫曾伟开车将陈慧送往汉阴县医院。六、现场、辨认笔录2份现场笔录1份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附现场照片8张,用于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被收拾过)。(2)辨认笔录1份被告人吴家明对作案工具菜刀的辨认。七、鉴定意见经陕西省石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慧面部损伤系他人锐器致属轻伤一级,右前臂下段尺侧损伤属轻微伤。八、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吴家明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九、其他证据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份。显示报警时间为2017年2月12日23时23分,报警人陈泽勤,报警电话1389154****。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己形成完整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家明不能正确处理与女友间的矛盾,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用刀将被害人致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家明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属激情伤人,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家明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国华审 判 员 党英明人民陪审员 黄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