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洁毅与鹤壁市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洁毅,鹤壁市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11民初1559号原告:贾洁毅,男,195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鹤壁市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335号。法定代表人:王耕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东,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原告贾洁毅与被告鹤壁市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洁毅,被告圣源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王振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洁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圣源物业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医疗费共计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圣源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5日中午,其乘坐电梯回家途中,电梯突然出现故障,致使其被困电梯,从而引发心情紧张、血压升高等症状,身体及精神均受到伤害。被告圣源物业公司承担其小区内的电梯管理责任,其被困电梯期间,被告圣源物业公司并无人值班,故被告圣源物业公司对电梯管理并未尽到管理责任,故诉至法院。被告圣源物业公司辩称,1、其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服务,其公司并非涉案电梯的使用单位和管理者,对涉案电梯不具有管理义务;2、原告贾洁毅被困电梯与其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并无因果关系,其公司不应对原告贾洁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圣源物业公司与鹤壁市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圣源物业公司为鹤壁市淇滨区景祥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对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其中房屋共有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原告贾洁毅为鹤壁市淇滨区景祥苑小区的业主,2017年2月25日中午12时50分许,原告贾洁毅乘坐电梯回家途中被困电梯内,原告贾洁毅被困电梯期间,被告圣源物业公司门岗和物业楼无人值班,直至中午13时30分许,原告贾洁毅的邻居找到被告圣源物业公司保安,由被告圣源物业公司保安将电梯门打开,将原告贾洁毅解困。后原告贾洁毅感觉身体不适,血压升高,其到医院检查并进行治疗后好转,后原告贾洁毅与被告圣源物业公司协商事宜未果,为此成讼。另查明:2017年2月25日,被告圣源物业公司在原告贾洁毅居住的楼房单元张贴停电通知,通知业主停电时间为当日13时至18时。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2012年5月8日,原告圣源物业公司与鹤壁市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依法成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由被告圣源物业公司为鹤壁市淇滨区景祥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服务内容包括对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其中房屋共有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本案中,原告贾洁毅使用电梯过程中被困电梯内,结合原告贾洁毅的年龄及实际身体状况,必然会给原告贾洁毅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且原告贾洁毅为此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治疗。被告圣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服务企业,应按照其公司与鹤壁市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鉴于原告贾洁毅被困电梯后被告圣源物业管理公司无值班人员,致使原告贾洁毅被困电梯内的时间明显增加,故被告圣源物业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圣源物业公司应对原告贾洁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贾洁毅的年龄、身体状态、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被告的过失程度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案酌定原告贾洁毅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为22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圣源物业公司辩称其公司张贴了停电通知并及时关闭电梯,其公司已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本院认为,原告贾洁毅能够进入电梯并乘坐可以证实被告圣源物业公司并未在接到停电通知后及时关闭电梯,以预防乘坐人被困电梯,且被告圣源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到场实施救助,导致原告贾洁毅受困电梯时间延长,对此被告圣源物业公司存在过错,被告圣源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被告圣源物业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鹤壁市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洁毅精神抚慰金2200元;驳回原告贾洁毅除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责任以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洁毅负担14元,被告鹤壁市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