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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夏万家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万家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民初4140号原告:宁夏万家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育才路37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王晓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贵敏,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姜华,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万家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万家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贵敏、许雯,被告姜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夏万家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52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系银川市兴庆区某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1平方米,物业费为0.86元/平方米。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每个管理年度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姜华辩称,物业费涨价并未经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车辆进出小区收取进门费一元钱,车辆过夜收取十元钱,至于泊位费多少钱我并不清楚;涉案小区管理混乱,车辆乱停放,消防通道被堵死;曾向物业反映公共下水管道堵塞现象,原告称公共管道不属于其管理范围。综上,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不作为,故我拒绝交纳物业费。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依法注册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宁夏万家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太阳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银川市太阳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多层住宅的物业服务费为0.86元/月/平方米。小区内共140个泊车位,(小型车辆)泊位费为170元/辆/月,泊位费的40%用于物业公司泊位管理费及补贴物业服务费不足,60%用于物业公共设施设备、公共部位的维修、更新及公益事业(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实施,专款专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足额交纳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应按物业服务费总额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五个月,自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被告姜华系银川市兴庆区某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1平方米。自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共计1184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物业费,被告以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上述物业费。另查明,小区内存在有车辆管理不规范、部分车辆随意停放的情形。本院认为,银川市兴庆区太阳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宁夏万家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银川市兴庆区太阳都市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原告向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应向原告支付物业费。但考虑到该小区存在有车辆管理不规范、车辆随意停放的情形,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缴的物业费比例为95%,即1123元(1184元×95%)。关于利息损失,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被告以此理由拒交物业费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利息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万家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12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万家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姜华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丹书 记 员 程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