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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仲正、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仲正,李玉玲,李言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782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刘仲正,男,195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玉玲,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李言和,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住。刘仲正与被执行人李玉玲、李言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980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赵永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