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仲正、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仲正,李玉玲,李言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782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刘仲正,男,195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玉玲,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李言和,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住。刘仲正与被执行人李玉玲、李言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980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赵永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