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乐山聚云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云集大酒店、乐山腾易贸易有限公司、乐山万禧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乐山市亚材建筑有限公司、王树云、万玉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乐山聚云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云集大酒店,乐山腾易贸易有限公司,乐山万禧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乐山市亚材建筑有限公司,王树云,万玉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2641号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毕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文,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凌波,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法定代表人:王树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乐山聚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树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代表人:王树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乐山腾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树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乐山万禧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义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乐山市亚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栋。被告:王树云,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万玉珍,女,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乐山聚云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云集大酒店、乐山腾易贸易有限公司、乐山万禧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乐山市亚材建筑有限公司、王树云、万玉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昀昀审判员 刘新鹏陪审员 汪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蒲 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