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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立娜与张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娜,张新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497号原告:高立娜,女,住大庆市。被告:张新芳,男,住安达市。原告高立娜与被告张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立娜、被告张新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立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新芳返还高立娜欠款182,400.00元;2.保全费、诉讼费用由张新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2日,张新芳给高立娜出具了欠条一份(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的煤炭款总计282,400.00元),欠据约定还款日期在2017年4月8日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张新芳只给付100,000.00元,剩余煤炭款182,400.00元张新芳未履行还款义务,高立娜多次找张新芳索要欠款,张新芳均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诿,高立娜诉至法院,要求张新芳给付高立娜欠款182,400.00元。被告张新芳辩称,承认欠煤款不是借款,对煤款数额无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高立娜提交证据:2017年4月8日借条一份,张新芳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新芳在高立娜处购买煤炭,欠高立娜煤炭款182,400.00元,于2017年4月8日给高立娜出具借条一份。高立娜多次找张新芳索要欠款未果,高立娜诉至法院,要求张新芳给付高立娜煤炭款182,4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新芳应否给付高立娜煤炭款182,400.00元。高丽娜和张新芳经协商一致达成了买卖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高立娜向张新芳提供煤炭后,张新芳欠煤炭款182,400.00元未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付高立娜煤炭款182,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新芳给付原告高立娜煤炭款182,400.00元;二、被告张新芳给付原告高立娜保全费1,432.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4.00元由张新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