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谢静华与石春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静华,石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谢静华,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石春江,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谢静华与石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石春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190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50,52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二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