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2458号原告:高某,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岳某,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高某与被告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某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岳某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900元,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至2017年3月14日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3日,被告岳某因种植���角向原告借款3900元,同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欠据由孙某代替岳某签名。此款约定于2015年秋季偿还。岳某未作答辩。原告提交的欠据、不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欠据并非被告本人所写,是案外人孙某手写。录音光盘中被告没有直接承认欠原告3900元的事实,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帐待算。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案外人孙某给原告出具价值为3900元的欠据一枚,欠据签名处”岳某,孙某代签”,出具欠据时被告岳某没有在场。原告向被告取证录音中,被告没有直接承认欠原告3900元和出具欠据的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所欠原告欠款的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