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与某传媒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某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593号原告: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系某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1,女,系某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慕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