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与某传媒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某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593号原告: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系某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1,女,系某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慕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