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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美琴与席俊海、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琴,席俊海,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704号原告:刘美琴,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锋,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俊海,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法定代表人:薛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潭,该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雪娟,该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原告刘美琴与被告席俊海、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美琴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美琴负担。审判员  何继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