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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一秀与邱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秀,邱品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738号原告:张一秀,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邱品坤,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张一秀与被告邱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一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一秀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一秀撤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计406元,由张一秀负担。审判员  林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溢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