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一秀与邱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秀,邱品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738号原告:张一秀,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邱品坤,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张一秀与被告邱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一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一秀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一秀撤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计406元,由张一秀负担。审判员 林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溢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