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陈奇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638号罪犯陈奇,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奇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对被告人陈奇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于2013年8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获本院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1年1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3个表扬,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部份履行财产刑,于2016年9月一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计3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陈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仅部份履行财产刑,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0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