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与杜春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0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宁街77号。被执行人杜春云,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申请杜春云罚金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杜春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