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桂花共有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桂花,周长军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5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桂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长军。再审申请人陈桂花因与被申请人周长军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4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桂花申请再审称,离婚诉讼判决已认定涉案院落南房一间、西房两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李万荣未死亡,赠与未完成,故未予以处理,但认定1997年共同出资共建的南房后棚房由周长军自行处理错误。周长军起诉离婚时表示没有财产,应视为放弃,庭审中周长军表示只要生活必需品,其他财产由我先挑。现李万荣已死亡,赠与已完成,我身体不好,经济条件有限,住房问题未得到解决,请求法院将周长军名下的房产权利,现为周长军和周晨名下的房产及拆迁安置房判归我所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予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法院已对涉案院落院南房一间、西房两间的归属作出处理。本案中,陈桂花主张涉案院落院南房一间、西房两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该房产对应的拆迁利益,构成重复起诉。一、二审处理所作裁决并无不当,陈桂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桂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明书记员 张圣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