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章钱军、陈英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钱军,陈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608号申请执行人:章钱军,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英芳,女,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章钱军与被执行人陈英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4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英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英芳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53500元,诉讼费1685元,执行费2202.5元,合计157387.5元。但被执行人陈英芳未在期限内履行。2017年3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英芳、葛平来【(2017)浙0226执607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章钱军(2017)浙0226执607号、(2017)浙0226执608号两案执行款253500元,2017年3月30日起每月月底支付1500元,至两案付清止。如一期未履行的,仍按原(2016)浙0226民初4640号、(2016)浙0226民初4641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6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春审判员 林 欣 荣审判员 陈 朝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其泽(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