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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尹龙、刘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龙,刘霞,南通大定化工有限公司,尹耀春,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彬,王翠萍,戴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龙,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霞,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大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化学工业园区通海一路。法定代表人:尹龙,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尹耀春,男,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利南街78号。法定代表人:缪琴琴,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朱彬,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审第三人:王翠萍,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审第三人:戴云华,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上诉人尹龙、刘霞、南通大定化工有限公司、尹耀春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永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朱彬、王翠萍、戴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7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龙、刘霞、南通大定化工有限公司、尹耀春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尹龙、刘霞、南通大定化工有限公司、尹耀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代理审判员  刘家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