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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宦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宦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宦某某,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上诉人宦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4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宦某某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本案对原审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市宝山区难以确认,原审被告户籍地在崇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移送本案至上海市崇明区审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代理审判员  吉 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