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成都理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航空工业大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理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航空工业大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942号原告成都理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国银,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航空工业大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507号1-1-17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成,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理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航空工业大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理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理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理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8元,由原告成都理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成都理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5515元,退原告成都理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7757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聂 珺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叶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崇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