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毅、王春燕与被执行人黄勇军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燕,王毅,黄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女,生于1973年10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王毅(系王春燕之子),生于1995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黄勇军(又名黄大娃),男,生于1976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毅、王春燕与被执行人黄勇军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勇军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勇军有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延堂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