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刑申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振兴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218号魏振兴:你因原审被告人魏宏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刑申字第00333号驳回申诉通知,以“魏宏没有驾驶收割机去撞被害人,被害人系因拦截收割机导致自伤;仅致被害人轻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侵犯了魏宏的辩护权和上诉权”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意见如下:关于本案的事实。经查,案发当日被害人所在村的多名村民在地里轮候魏宏所有的收割机为其收割小麦,中午时分魏宏突然驾驶收割机离开,引起部分村民不满并进行拦截,魏宏既未向村民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又未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致使被害人在车前被卷入收割台后受伤,该节有被害人陈述及现场目击村民证言等证实,足以认定被害人受伤的结果与魏宏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魏宏曾辩解因被害人之子对其拉拽导致车辆失控撞到被害人的理由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原审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故你所提“魏宏没有驾驶收割机去撞被害人,被害人系因拦截收割机导致自伤”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判的定性。经查,本案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且更为重要的是,魏宏在明知被害人在车前的情况下仍驾车继续前行,说明其主观上对可能发生致人伤亡的后果持放任态度。本案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等过失型犯罪定罪处罚。故你所提“仅致被害人轻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审的诉讼程序。经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魏宏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原审法院在征求控辩双方同意后依法简化审理,魏宏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放弃律师为其出庭辩护的书面声明,当庭供认其系故意撞伤被害人,原判据此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魏宏在宣判时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法院剥夺魏宏辩护权和上诉权的情形。故你所提“法院侵犯了魏宏的辩护权和上诉权”的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本院决定对此案不予重新审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自